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对东莞市某有机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捏合车间前的铁棚下存放了4桶ZM301。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实ZM301为危险化学品,为进一步固定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当场抽样,并送交黄埔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结果再次确认ZM301为危险化学品。

该企业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ZM301)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1项A档的裁量幅度,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 律 科 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典 型 意 义
一次看似“简单”的露天堆放,折射出企业安全意识的深层缺失。本案中,涉事企业并非不知ZM301为危险化学品,却仍将其置于普通铁棚之下,暴露出其主体责任悬空、风险辨识缺位、日常管理失守等多重问题。危险化学品的高危属性,决定了其储存管理必须一丝不苟,任何图省事、存侥幸的行为,都是对生命和法律的漠视。
本案的从严查处,传递出明确信号:危险化学品储存没有“变通”空间,也不存在“法外之地”。它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彻底摒弃“量少无所谓”“临时放一放”的侥幸心理,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故教训为镜鉴,将专库专存、规范管控、常态自查落到实处,真正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