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先生在东城某小区生活了十几年,一直以来居住体验都不错,但从2023年2月份开始,樊先生家里持续出现莫名其妙的嗡嗡声,严重影响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初,樊先生以为是附近工地施工所致,但等到工地停工后家里的噪音依然存在。
为了找到噪音源头,小区物业先后暂停了周边商铺空调和楼下快递柜等设施,但樊先生家里的噪音依然没有消失。直至有一天,樊先生无意中发现,这股诡异的噪音竟然是从楼下架空层的柱子传上来的。
多方调查
罪魁祸首竟是地下一层变压器

根据小区建筑规划设计,该小区地面一楼属架空层,樊先生家所在的305房相当于实际上的二楼,小区机电房位于地下一层,经过多方探查,樊先生确定,噪音就是从机电房内其中一台变压器发出的。
业主状告小区开发商、物业、业委会

据了解,案涉小区由汇某房地产公司开发,2011年8月,汇某房地产公司与汇某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小区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权限全部移交给了汇某物业公司。后来,小区成立业委会,2024年1月与汇某物业公司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汇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事宜。
自从樊先生家里出现低频噪音问题后,物业公司也曾购买隔音棉对机房墙壁进行了隔音处理,但效果均不尽人意。为了早日还生活以安宁,樊先生还专门请来专业人士与物业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相关维修方案却遭到了否决。眼看问题久久不能解决,樊先生就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业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对案涉变压器进行隔声降噪减振整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费等。
为了更深入了解案件事实,主审法官多次到现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通过摇珠选定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室内噪声进行了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案涉房屋室内噪音明显超出国家相关标准。虽经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调解,但这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始终无法化解。
法院终审判决:
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限期完成维修整改
赔偿业主精神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

2025年3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令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本案鉴定费11960元,并于判决生效90日内完成对案涉变压器的降噪整改,本案诉讼费则由物业公司、业委会按比例分摊等。一审判决下达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高庆珍:房地产公司已于2011年完成小区建设并将该设备交付业主使用,涉案噪声问题出现于2023年,无证据表明是房地产公司建设行为导致,故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有变压器的运营维护管理义务,但其仅采取加装隔音棉措施,实质上并没有消除噪声污染造成的侵害,另外,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管理小区的共有设施,但怠于推动设备维修整改。因此,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业委会作为产权方应当共同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变压器产生的噪声为稳态噪声,对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影响与损害具有持续性,所以,业委会、物业公司还应向业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隐蔽性物业纠纷需抓实源头管控
多元化解矛盾 避免诉累
对于噪音、光照、通风等等引起的隐蔽性物业纠纷,要抓实源头管控,厘清规划建设,设施运维,业主使用的责任归属,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日常履职,提前排除隐患,避免造成事后诉讼的被动模式。二是要加强前端治理。可以利用基层组织的调解优势,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研判,通过司法确认固化调解成果,从前端过滤诉讼案件。三是要开展普法宣传,培育多元化解纠纷的观念,引导群众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减少诉讼案件,从而减轻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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