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光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人居环境破坏、非法捕捞等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整治公园噪音,区域噪声执法指引落地
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公共场所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佛山市高明区部分群众集中在9处城区核心公园、休闲广场,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广场舞、露天卡拉OK等文娱活动,噪声持续干扰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群众反映强烈。近一年来,上述场所噪声问题投诉月均达52件,人民群众生活安宁权益长期受损,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聚焦治理堵点问题,厘清跨部门监管职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公安、城管部门协同履职。促成区域噪声执法指引落地,明确了非经营性噪声扰民的“教育提醒-调解约谈-依法处罚”和“村居-城管-公安”三级处置流程。累计劝导噪声扰民行为131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份。经统计,2026年4至6月,9个重点公园广场噪声扰民投诉月均13宗,较整治前月均52宗下降75%,民生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治理光污染,守护暗夜生态资源
深圳市是全国首个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暗夜保护区并纳入城市照明规划空间形态结构体系的城市。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西涌国际暗夜社区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观察员向检察机关反映,西涌社区出现楼宇灯光亮度过高、使用动态闪烁模式灯光等不同程度的光污染问题。
针对光污染损害事实量化难、认定难、治理难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实地勘验、专业检测、多方取证固定违法事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组织多方现场听证凝聚治理共识,督促行政机关完成全部问题点位整改,有效修复和守护稀缺暗夜生态资源。推动光污染治理从个案整改向源头治理、常态治理转变,助力打造绿色低碳、生态优质的暗夜特色经济业态,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多部门协同,清理珠江源头垃圾
在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活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一道路旁违规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受影响面积约600平方米。由于该点位地处陡峭山崖,垃圾沿山体向下蔓延,已接近珠江流域连江河支流“青莲水”,严重破坏原生植被与土壤结构,威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与珠江流域水环境安全。
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的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检察机关依托跨区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快速接收线索并启动调查。以检察监督推动林业主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职,协同开展系统治理,完善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建立联防长效管护体系,从源头清除生态安全隐患,稳固南岭生态屏障,维护珠江源头水环境安全。
刚性监督,整治农村垃圾倾倒入河
在韶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坪溪村人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梅花镇坪溪村畜禽粪肥就地堆放、村内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倾倒入河、河道水体发黑发臭等环境损害问题突出,影响农村人居环境。
检察机关全面查明污染来源和成因,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履职并持续跟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未开展长效治理、公益损害仍然存在的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梅花镇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全面整治坪溪村人居环境问题。
清理非法捕捞网具,及时修复受损海域
在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非法捕捞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广东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海域被非法布设定置网,破坏海域原生生态链与生物栖息洄游体系,威胁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危害海上航道及安全生产。
针对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使用定置网非法捕捞问题,检察机关依托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查明公益受损情况,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清理非法网具,及时消除生态危害。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修复受损的海洋环境,并通过专题报告、跨区域移送违法线索等方式推动综合治理和跨区域保护,有效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防治货运码头扬尘,保护珠江口生态
狮子洋系珠江干流出海主航道,是粤港澳大湾区交通与经济的重要纽带。在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珠江入海口狮子洋货运码头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东莞沿岸装卸煤炭、砂土及水泥熟料等易扬尘物料的部分散货码头,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导致码头煤灰、砂土扬尘带来大气污染,经雨水冲刷又形成陆源入海污染,破坏珠江口生态环境。周边居民多次在东莞阳光问政网、政府热线等平台投诉,但未得到有效根治。
检察机关打破线条化治理壁垒,在开展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同步排查沿岸陆源污染线索,统筹大气、流域、海洋全域协同治理。针对码头扬尘造成大气、入海复合型污染,行政机关“以罚代管”难以根治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对碎片化行政监管精准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对流域货运码头扬尘污染的长效防治,从源头上解决大气污染治理难题。
电子物证检验,认定非法洗砂构成污染
砂石供需矛盾、渣土处置不足、不法获利空间大等因素催生了珠江流域出海水道的洗砂洗泥行为。在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符某贵等五人非法洗砂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符某贵、符某存等人利用非法改装的洗砂船,在珠江入海水道洪奇沥水道开展洗泥淘砂,利用船上的水泵对建筑渣土进行冲洗,将洗砂产生的泥浆水、渣石直排水道,被水务部门查获。
对于行政机关不认为构成污染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比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准确认定公益损害情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弥补公益损失。对于案发时间久、当事人拒不陈述真实情况、违法事实不清的,通过开展技术鉴定、恢复电子设备数据、异地调查等方式,查明全链条违法行为。同步推动刑事案件办理,全方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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