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翘头”博眼球?东莞交警深夜突击,多人被拘!
东莞交警 2026-08-19 09:41

8月5日1时09分许,东莞交警大朗大队查获一起“飙车炸街”案件。经查发现,驾驶人黄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途经大朗镇富民路与长顺街路段时,做出“翘头炫技、竞速行驶”行为(炫技时有车辆通行),执勤人员于8月5日下午依法传唤黄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问,驾驶人黄某对其寻衅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

现场,执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飙车炸街”,行拘4日

8月9日3时25分许,东莞交警大朗大队查获一起“飙车炸街”案件。

经了解,驾驶人张某途经东莞市大朗镇富民路与长富路时,为追求刺激,在公共道路“翘头”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炫技时周围有车辆通行),后经公安机关联系主动投案自首。经询问,张某对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现场,执勤人员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由于张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罚款1400元,行政拘留5日

7月20日1时56分许,东莞交警长安大队查获一起“飙车炸街”案件。经了解,驾驶人钟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行驶至122省道东莞市长安镇85公里200米处,驾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

执勤民警以监控视频为线索循线溯源,于7月24日20时依法传唤钟某到案接受调查。钟某交代称6月5日至7月21日,除了7月10日至12日没有实施“飙车”行为外,其余几乎每日1时至5时,从长安镇上沙中山北路住处驾乘电动两轮车前往万科广场路段,期间实施“飙车”行为。经核查,钟某对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事实全部供认不讳。

执勤人员依法对钟某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4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行政拘留5日

8月11日,东莞交警横沥大队查获一起“飙车炸街”案件。一名少年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行驶在辖区中山路南方供电公司路段的机动车道上时,不但速度非常快,而且一边驾驶一边还做出了翘头炫技的动作,骑行过程十分危险。

执勤民警根据视频线索进行追踪,确认该起违法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并迅速进行查处,掌握了驾驶人李某的基本信息。执勤人员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暂扣其车辆的处罚,由于李某不满十六周岁,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飙车炸街”违法行为往往不是简单的单项违法,其中还涉及无牌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非法改装、不佩戴安全头盔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叠加。这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审   核:付勇辉
  • 终   审:莫佛基
  •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行政拘留,飙车炸街
阅读   0
点赞   0
卢佩诗 小编
2026-08-19 09:41:52
推荐
即时
loading...
点击开启小窗播放
微信方法